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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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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者有以下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死刑复核是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目的在于纠正裁判中的错误。 (2)提起的主体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则由当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 (3)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提起的时间不同: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有权人民法院核准提起再审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 (5)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级不同: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6)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交付执行再审程序中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判决、裁定的程序和审级。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制度。旨在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止错误。分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由判决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或被授权的高级法院核准。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一般采取书面核实方式。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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