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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二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仍然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一切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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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制度。旨在核査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防止错误。分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由判决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或被授权的高级法院核准。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一般采取书面核实方式。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有四个区别:1。审判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都是判决或裁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未生效。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审查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和裁定的法院主动报告。3、提起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由上诉人提出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就可以表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死刑审查程序由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审查程序本质上是一种主动申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判决死刑或者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向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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