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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如下: 1、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公安机关...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还应当记录案件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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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其出境:一是涉嫌犯罪;二是有未解决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境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对于不中国语言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熟悉中国语言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针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理,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如下: 1、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3、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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