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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主要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为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扣留...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还应当记录案件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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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来华外国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人,交警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扣车扣物,防止溜之大吉。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事故的,交警认为应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可扣留驾驶证,出具凭证。 (三)对于上述情形,需要检验、鉴定车辆,交警队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车辆,其不同意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对其本人需要调查,可约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其不接受调查,记录在案,不得传唤。 (四)交警队应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外国当事人,其拒绝接收的,逐级上报通过外交部门转送其所在机构、部门。 (五)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不论撞死人还是被撞死,均应记录其身份证件、事故经过、损害后果后逐级上报省外事办和公安部、外交部,不用说前期更应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六)涉外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不论接受赔偿或赔偿给对方均可以。调解协议达成后可由交警转交赔付款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主要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为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返还;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采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送达其所在机构;没有机构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在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经核实,确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检、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有关情况,损害赔偿事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其出境:一是涉嫌犯罪;二是有未解决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境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对于不中国语言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熟悉中国语言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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