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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活动提供便利。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贸...
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年度复核、年度审验时,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重复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和检验、检疫,不得妨碍企业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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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活动提供便利。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贸易形式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税及相关政策支持。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质量技术、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工商、科技、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及时公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等信息,为中小企业用地、、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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