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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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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支持形成自主、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其他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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