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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活动提供便利。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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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活动提供便利。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贸易形式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税及相关政策支持。
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鼓励中小企业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参与山区、边疆、地区和农业产业化开发建设;与大企业开展协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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