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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四款,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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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可见,农村农民住宅、宅基地,城镇居民都是禁止购买。购买的后果,合同无效,住宅、宅基地应当返还给农民。
城镇居民不可以在农村购置房屋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由此看出它的限制对象是农村居民,因此镇居民是不可以在农村购置房屋用地的。
农村住宅是可以买卖的。但是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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