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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根据相关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市区将继续实施限定居民家庭购房政策。 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非本市...
限购令定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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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限购政策:1)、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在2011年3月1日13时00分00秒之前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六区、高新区)以及三县一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3)、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网上签约、房屋权属登记、房改购房手续的住房套数为准(网上签约数据来源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来源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部门)。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4)、购房人提供的婚姻证明,应当包括结婚证或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记录证明。5)、住房,指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的房屋。6)、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待,应分别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境外个人购房的应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执行。7)、购房人应主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购房审查资料,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等所有损失,一律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非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宁波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房〔2017〕409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南宁. 一、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二、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特此通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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