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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注意写好申诉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注意仲裁时效的限制,要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要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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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时效申请失去胜诉权,即证据充分胜诉把握大事件,超过仲裁时效失去胜诉权。3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定等于实际营业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工商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依照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应当劳动争议时,在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上一定要有相应的准备。 2、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仲裁时效适用的是时效规则,且属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问题。在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主动审核该问题。但遗憾的是,仲裁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核仲裁时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存在此种现象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某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司法尺度的不准确,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法》本身在条款布局上的不合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被直接规定在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章节中,仲裁委员会便很容易将仲裁时效作为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个条件。
如果被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没有提出仲裁时效的问题。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能否再次提出时效问题,法院是否应该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那么被申请人没有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是否合法。我们律师认为,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采纳。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阶段做为法定的前置程序,已经给被申请人提供了时效抗辩的机会,被申请人没有提出的视为其放弃抗辩。如果其一审中又允许其提出的,就等于允许让其有了两次时效抗辩的机会。有悖于最高法院在时效问题上只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规定,即只能在第一审理阶段提出时效抗辩。所以,被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在一审审理中提出的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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