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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在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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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在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拆迁时可以自主选择是要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很难找到自己的房子和土地,因为他们有大量的员工和良好的利润。很有可能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替代房屋和土地会面临解散。货币补偿只是对企业损失的补偿,并不能解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企业可以要求政府进行产权调换。在实践中,一些政府与企业谈不拢,最终下发了征收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企业一次性货币补偿。被企业以剥夺其选择补偿方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因此,企业在征收中应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补偿方式。当然,企业选择的补偿方式不一定会赢得政府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寻求与政府平等谈判的机会,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可概括为以下步骤:⑴开展项目征收立项,做好项目前期调查;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政府;⑶对拟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⑷有关部门对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听证会、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修改情况,重新修订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房屋征收决定;⑼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⑿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企业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过程非常复杂,法律对这一过程的规定是硬性的,缺一不可。而且这个过程中的许多具体环节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评估的程序,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缺失上述流程中的部分环节,或者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企业遇到拆迁时,要熟悉拆迁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调查拆迁流程的合法性。在发现违法行为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协商,最终达到补偿目的。
需要补偿的项目: 1、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用 2、租金差价(承租房屋的企业) 3、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用、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补偿与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对于集体土地的补偿,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定。可以看出,此规定市针对征收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的,而没有关于商业用途的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法律上面对这部分的规定是空白的。 此外,各个地方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都不尽相同,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对非宅基地的征收不适用该办法,导致无法可依,实践中会有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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