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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
扒窃判刑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扒窃金额高不高,是否到达刑事处罚的标准。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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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扒窃,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秘密盗窃,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设施;第二,秘密盗窃的对象通常是被害人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里的财物,或者挂在座位背上的衣服口袋里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在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盗窃,或者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行李架上等非个人位置的财物,一般可以认定为普通盗窃。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条文明确规定了扒窃之前的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但并不意味着扒窃只能在公共场所进行,只能起到强调的作用,属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这一注意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没有说明,但并不影响我们对扒窃术语的理解。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出发,应该认为是扒窃在公共场所进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存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过错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扒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解释的第三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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