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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扒窃

2021-12-05
所谓扒窃,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秘密盗窃,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设施;第二,秘密盗窃的对象通常是被害人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里的财物,或者挂在座位背上的衣服口袋里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在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盗窃,或者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行李架上等非个人位置的财物,一般可以认定为普通盗窃。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条文明确规定了扒窃之前的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但并不意味着扒窃只能在公共场所进行,只能起到强调的作用,属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这一注意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没有说明,但并不影响我们对扒窃术语的理解。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出发,应该认为是扒窃在公共场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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