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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起诉状内容: 民事起诉状(交通用)写明?原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写明案由以及诉讼请求;写明事实与理由;此致某某法院;具状人签名;写明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审查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平、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或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和不可诉讼性,2007年,公安部出台了16项为群众服务的措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后3日内,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公布审核结果。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审查程序,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交通事故认定审查不是交通事故的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审查的性质是当事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申请对下级证据调查的审查核实。
有关交通事故的调解: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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