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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应当举证证明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个合法的债权关系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证明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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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赔偿担保财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的权利,因此,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确定的,必须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建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二、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个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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