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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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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如果上是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要按上述规定发放加班费。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按150%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如果上是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要按上述规定发放加班费。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按150%支付。
一、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的问题,你的理解是对的,即提高计件单价。具体举例:一个工件的单价为一元,那么在一个工作日内超过8小时加班时间的单价为一元五角,在双休日加班时间的单价为二元,在国定假日加班时间的单价就应该是三元了。从中可以看出,其提高的比例同计时工资岗位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是相同的。 二、关于对加班时间有没有限制的问题,《劳动法》第41条有明确规定,即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以上时间,说明已经出现超时加班的现象,是侵犯职工休息权的行为。至于单位没有强制要求,职工自愿长时间加班,不仅是对自己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而且这个问题只有自己来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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