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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可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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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58条,女职工因生育、哺乳休长假而下岗的,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未依法参加生育补贴的企业,企业支付原来的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可是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又是这样解释的: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现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解释如下: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因下岗待工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按原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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