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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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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可以撤销的。 乘人之危通俗地讲,就是指利用他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乘人之危的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当时必须要面临某种危难或困境二是一方想利用此困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对方按貌似合理的要求实施某种民事行为三是面临危难的一方为摆脱困境,迫不得已,违背自己意愿答应对方要求。
可以撤销此类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合同。 2、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首先,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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