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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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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确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方处于危险状态; 2、行为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与对方签订合同; 3、合同内容明显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法行为成立时明显不公平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行为人不满八周岁的,合同无效; 2、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3、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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