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三是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四是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五是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六是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通知消费者,采取停止销售、警告、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和服务等措施。采取回调措施时,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回调支出所需的费用。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进行真实、全面、虚假和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问题,必须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确定价。第21条经营者必须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和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2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发行收据等购买证明书和服务文件的消费者要求发票等购买证明书和服务文件的,经营者必须发行。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之前知道有缺陷,并且该缺陷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和其他方式表示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示的质量状况一致。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久商品和装饰等服务,消费者从接受商品和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缺陷,发生争议的,经营者承担缺陷的举证责任。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承诺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可以在收之日起七天内退货;如果七天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可及时退货,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按照定金规定进行退货、更换、维修时,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25条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除以下商品外(1)消费者定制的(2)生动易腐烂的(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开封的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4)提交的报纸、期刊。除了预付款列出的商品外,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必须完整。经营者应在收到退货之日起七天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退货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时,必须以显着的方式向消费者提出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告、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以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丢失。发生或信息泄露或丢失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则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9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