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审核...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保险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16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二)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是指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或艾滋病、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四)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政策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一条2009年1月1日
(一)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50元核准,由学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定额使用。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学校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自行解决,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政策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第八条2009年9月1日
一、新生婴儿母亲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的相关规定,新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另行办理缴费参保手续。二、新生婴儿母亲未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在新生婴儿出生后60日内,可凭本市入户手续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