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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的规定: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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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抵押权人的债权怎么确定有下抵押权人的债权怎么确定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其他规定。二、最高额抵押应符合什么要求最高额抵押应符合什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在不转移对其车辆占有的情况下,高某将车辆作为向你借款的担保,那么,在高某不偿还借款时,你有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车辆属于特定物,以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应当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抵押不生效,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与高某未就车辆办理抵押登记,高某将抵押的车辆卖给他人时,你不能主张高某与他人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也不得向买车人主张抵押权。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在高某不通知你将车卖给他人时,你可以行使抵押权,买车人可以代高某清偿借款使抵押权消灭,买车人清偿借款后可以向高某追偿。依担保法的规定,在车辆抵押期间,高某是可以卖车的,但高某卖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你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卖车款超过借款数额的部分归高某所有,不足部分由高某清偿。另外,因高某的卖车行为导致了抵押物价值减少,你也有权要求高某停止其卖车行为,并有权要求高某恢复抵押物价值,即卖掉的2辆车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的担保,剩余的3辆车仍作为原借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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