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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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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实施调查登记工作。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三)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四)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 (五)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状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六)常住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实际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情况; (七)其他,比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比如有名贵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
(一)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三)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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