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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天可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一般单位允许提前下班一小时,或两次半小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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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是有规定不能在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前提的,是不能依据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受哺乳期限制的,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飞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可见应当按时上下班。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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