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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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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四小时算半天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时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因此,燕京啤酒厂每天的工作都超过10个小时,但是却并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2、实事求是说,在企业和劳动者的相互关系上,劳动者属于弱者,企业出现既违法又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直接跟企业理论的结果,往往是被枪打出头鸟。所以,除非你已经不想在此继续干下去了,否则,从保护自我的角度出发,建议采用匿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办法,请求干预并查处。非万不得已,不与企业发生正面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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