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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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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验证房屋被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原因、检查金额、检查法院等。通知购房者检查情况,不再接受购房费。与检查申请人取得联系,能否解除检查或检查其他财产。2、买方:询问卖方的房子是否解除检查,不能用自己的第一笔付款帮助卖方解除检查。如果无法解除检查,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可以根据购房合同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如果到期法院未续封,你可要求房管部门注销有关登记,但实践中,房管部门会先征得法院同意。
针对您的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看一下您签订的认购书是否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能就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做了约定就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您这边需要明确一下办理入住及给付全部购房款的时间,是否在查封之前,如在查封之前已办理入住对我方解封比较有利,还有是否小贷公司已办理抵押权登记,该房屋是否为您的唯一住房等情况都应加以明确,才能更好的给您做详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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