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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者开业前进行审查,看是否达到有关安全标准,作为其能否开门营业的一个重要条件。第二个是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者开业前进行审查,看是否达到有关安全标准,作为其能否开门营业的一个重要条件。第二个是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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