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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卸货中摔伤腿,雇主是应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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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只要不是自己的原因,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就是工伤。雇主应该赔偿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装卸工受伤,首先需要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1、如果雇主是个人,那形成的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那么雇主就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雇主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与装卸工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装卸工如果因工受伤,那么该用人单位或者被挂靠的用工单位,就理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有着一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不论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为雇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雇员工作受伤,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雇员还可向雇主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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