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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一方确没有房屋居住的、双方的经济情况,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后。(5)房改房只具备部分产权或暂不能上市的,对于房改房价值的确定,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相应的房款数额等,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以避免产生新的冲突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另一方有房屋居住的,对于处理房改房的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这也是不公平的,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3)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6)离婚时房屋产权归一方当事人所有,而且双方条件相当。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一般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析产时。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产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另一方不争,对该房屋暂不分割,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则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市场价进行评估,离婚不分家,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如房屋能分开使用,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所购买的房改房单位自有自管房,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对于房屋的归属则根据房屋享受的优惠政策。(4)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住房状况,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的方式,所以房改房的分割有一定的特殊性、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2)一方要房。双方对房改房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又不能出自补偿给另一方的。职工享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时,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的,暂住期间参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条件判定。因为房改房的特点导致房改房的转让和交易都要受到限制、单位与职工合同约定,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若法院不采取竞价方式,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可划部分房屋由另一方暂住2年,一定要先征求单位意见,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8)分割时还要注意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职工所有,待以后可以上市时再做出分割,另一方取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7)如夫妻双方除该房屋外确无其他住房,特别是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评估的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单位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判决另一方迁出,可以依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属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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