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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的传统,子女结婚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小到帮着置办婚宴,大到出资购房。如果子女婚后购房,父母也出了力,那么在子女离婚时,...
离婚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就赠与转移资产的,该赠与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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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尚不能确认债务人是否是恶意转移财产。2.债务人卖掉所有财产后失联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逃避债务的一个行为。3.债务人卖掉所有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具体分析其出售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以及其出售财产的行为会不会使其自身的财产减少到不足以偿还其债务,以及买方是否存在恶意等情况。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拒不执行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但是离婚案件一般会以调解为主,双方协商分期或者其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情] 胡某与黄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0年10月,由黄某出资2万元,俞某出资约5万元,二人共同向他人购买解放牌自卸车1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3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该车黄某的出资进行分割。胡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车辆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在与原告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俞某合资购买汽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黄某不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该汽车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被告黄某出资的2万元,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据此,法院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黄某支付购买汽车的出资款1万元给原告胡某。 [评析]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判决离婚的,要依据法律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作出处理。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活跃,家庭收入与投资的多元化,以及家庭投资个人经营、管理、使用等因素,使某些当事人在离婚时有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乘之机。但是,新《婚姻法》的规定使这些人的想法成为泡影。《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该2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未对该2万元进行分割。原告在离婚后发现并再次提出要求分割该2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请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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