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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应予支持

2021-01-14
[案情] 胡某与黄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0年10月,由黄某出资2万元,俞某出资约5万元,二人共同向他人购买解放牌自卸车1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3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该车黄某的出资进行分割。胡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车辆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在与原告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俞某合资购买汽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黄某不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该汽车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被告黄某出资的2万元,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据此,法院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黄某支付购买汽车的出资款1万元给原告胡某。 [评析]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判决离婚的,要依据法律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作出处理。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活跃,家庭收入与投资的多元化,以及家庭投资个人经营、管理、使用等因素,使某些当事人在离婚时有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乘之机。但是,新《婚姻法》的规定使这些人的想法成为泡影。《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该2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未对该2万元进行分割。原告在离婚后发现并再次提出要求分割该2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请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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