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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其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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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内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续保或参保登记手续。 1、失业人员参保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待遇。续缴时必须补缴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 2、失业人员补缴期医疗保险费时(含首次参保未领IC卡人员),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 3、参保的失业人员死亡,即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如有结余则并入统筹基金,不予返还个人。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近来,很多下岗和失业人员选择以个人身份办理医疗保险,那么在办理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首先是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者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册,失业证(下岗证)到市劳保局一楼3号窗口即可办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办理人原来在国有企业工作,还应该带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证明。以前办理过医保卡的,也要一起带上。除此之外,办理者还可以带上述材料到所住居民区居委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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