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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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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4%(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参保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失业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五、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上海市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专户”,做好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其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4%(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参保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失业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五、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上海市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专户”,做好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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