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服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规定了在欠缺借款合同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条司法解释所适用的前提,应当限定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因为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通常不存在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困难,此时关注的是合同的履行情况。 民间借贷案件中,通常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当承担举证人。但在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时,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应当区分情况,不同对待: 一、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存在原告凭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并不存在的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转账凭证即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显然于被告不利,也增加了虚假诉讼发生的风险。 二、考虑到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在出借款项时并未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据,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可以认为在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已经就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应当结合被告的答辩,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认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0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90人已浏览
3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