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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亦予以明确,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设立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法官法》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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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在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当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弱化,必须对新时期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和创新,更好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职能的创新与拓展 一是将卷宗移送、评估拍卖、鉴定审计、公告送达、专家证人等诉讼服务的管理,纳入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之中,实现有效、系统、科学的管理。各项诉讼服务工作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工作节点,将诉讼服务的内容纳入审判管理,有助于集中管理和优化管理,促进诉讼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高效。 二是扎实开展有关部门及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重大敏感案(事)件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案件的督办工作,构建起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理应对机制。将上述案件纳入审判管理进行督办,可以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手段,对这些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有效管控;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大要案件的发现机制和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从案件进入法院起即对其实施有效管理,主动进行舆情应对,避免陷入被动应付的局面;通过公开信息应对各方关注,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避免不正当的司法干预和负面影响。 三是厘清专门审判管理部门与其他层级管理主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各审判管理主体的作用,有效克服专门审判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既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的审判管理系统,促进审判管理效能的全面提高。此外,应在高、中、基层法院切实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的审判管理体系,做到上下一盘棋,进而推动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管理有序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形成。
法官助理不属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是指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具体案件的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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