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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分,有过错方少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限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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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女方的出借款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视为共同债务,事实上女方的借款行为并没有用于家庭消费,纯粹地是以家庭的名义借钱给他人(女方弟弟),这种行为不能绝对地僵硬地定性为共同债务,否则对男方过于不公平。2、如果没有判断错的话,买房和装修的行为均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就已经完成,既然当时还没有婚姻关系,则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按照婚前出资情况对房产进行分割,但这里涉及到该房可能不属于普通的商品房。3、女方现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如果房屋是以女方和学校特定的关系而成立的福利房的话,男方没有权利获得该房。4、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继续请求法院分割。
1、如果女方也同意用两个人的公积金还贷款,当然可以;如果她不同意,那就不可邓。 2、女方如果不同意协议离婚,可以起诉离婚。 3、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2周岁以上根据双方意愿及条件,由法院判决。 4、如果孩子判给一方,另一方的抚养费标准为工资的20-30%; 5、抚养费在收入的20-30%之间都算正常。
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女方不能分房产,但是如果女方参与还贷,男方应当返还女方支出的贷款。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房屋处理办法,一般可以有:1、一方得房,给另一方货币补偿;2、双方都要房并同意竞价的,可竞价,出价高者得房,给另一方货币补偿,不同意竞价的,由法院判决;3、双方都不要房的,可将房屋出售,归还贷款后,分剩余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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