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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此对外资企业工会流程回答,仅供参考
关于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回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比较复杂,历时一般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 (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 (2)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 (3)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4)法院进行破产公告 (5)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6)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外合资企业破产申请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7)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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