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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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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必备条件 1、一个或数个外商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均可)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任何外币都可以) 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外商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提供护照)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领使馆认证(香港公司的可不需认证) 2、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除非经特别批准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外资企业虽然其全部资本均由外商认缴,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应特别适用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其他未作特别规定的,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外资企业的公司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作特别规定,因此需要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虽然是一名董事,但是他仍有权行使公司最高执行机构所具有的权利,在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充当董事会的角色。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如果这家公司没有董事会,那么应当至少设一名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职责。在有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只需由该执行董事出具一份《董事决定》之类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管理决议文件,对相关决议事项作出决定,由其签名即可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没有执行董事,也可以由出资人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以取代董事会决议。不过,出于合法合规的考虑,公司应当及时补正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法律暇疵,并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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