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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现在很多企业后面经常能够看到(有限合伙)的字样,其实该合伙企业的类型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限合伙企业”。结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我们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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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 (1)优点 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 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 (1)优点 A.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B.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2)缺点 A.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B.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我想大家现在很多企业后面经常能够看到(有限合伙)的字样,其实该合伙企业的类型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限合伙企业”。结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我们来总结下有限合伙企业相对其他合伙企业又有哪些特点呢? 第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 三、有限合伙人仅能以劳务以外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第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 五、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从以上特点大家有没有感觉到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双重的影子。
合伙制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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