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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既未遂处罚,依照协助者是否具有主观意识。既在明知是犯罪的行为却依然协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意识。...
不是。构成犯罪不是必须达到既遂状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也会构成犯罪。 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用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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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基本形式,学术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争议。司法上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素齐全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要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理论为确立犯罪既遂形式的标准。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合理认定犯罪、正确适用刑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犯罪做准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准备。 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通说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而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场合,破坏汽车刹车装置后因害怕受法律惩罚而自动修复该装置的,按照通说也是既遂。又如,在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情况下,根据通说,只要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立既遂;即使行为人在交通工具到来之前自动恢复交通设施的原状,避免了侵害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如在铁轨上放置巨石,即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罪的既遂,犯罪已经完成。行为人此后基于某种原因,又自动返回现场,移开巨石,使得列车安全通过,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移开巨石的行为因是犯罪既遂以后的行为,不属于中止犯。然而,倘若认为上述行为还没有达到既遂状态,认定行为人为中止犯,则一方面对行为人的处罚更轻,从而鼓励其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中止犯罪,另一方面导致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刑法的目的。可见,上述通说既过早地认定犯罪既遂,又为了避免理论上的矛盾而否认中止犯的成立,因而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这显然不能令人满意。所以,对危险犯的既遂,不应当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标准,也不宜就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侵害犯分别提出不同的既遂认定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惟一标准是:行为是否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这一标准适用于实害犯,也适用于危险犯。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但是不等于一旦着手盗窃,就具有公共危险性,就成立本罪既遂,是否属于既遂必须考虑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实际控制了枪支、弹药。
目前,通说基本上认为犯罪既遂后不再有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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