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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可以分为既遂和未遂。区分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足以导致既遂,不足以导致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关于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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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区分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足以导致的是既遂,不足以导致的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是同既遂相对而言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有的犯罪必须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才是既遂,也就是结果犯;有的犯罪并不要求必须发生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着手实施便是既遂,也就是行为犯;还有的犯罪只要潜在某种危险,足以发生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便成立既遂,也就是危险犯。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简单地说,着手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开始。它在时间上非常短暂,往往只是一瞬间。因此,着手和实行是紧密联系着的。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和实行是紧密联系着的。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开始须按照各个不同犯罪来决定。慨括地说,以犯罪分子外部动作已经明显地表现出他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应当具备的客观要件的特征。以放火罪为例,准备汽油、易燃物品等行为是预备,而擦然火柴或以火种接触燃料时,则为着手,这就是放火罪实行的开始。 (二)犯罪未得逞。所谓“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分则规定某种犯罪所要求的结果,但是,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预期的结果,并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结果,没有发生任何结果只是未遂的一种情况,而在多数犯罪中是指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与犯罪分子的本意相违背的某种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这些原因可能是外界的,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条件的影响;也可能是主观上的,如技术不行,能力不行,或者对犯罪对象、手段发生错误的认识等。
危险犯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区分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足以导致的是既遂,不足以导致的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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