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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在建造住宅时需要使用宅基地,应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该组织或村民小组的张榜上进行公布。公布期满且无异议后,需报乡(镇)审核...
申请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程序:1、申请人书面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2、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用地审批表”送村委会,村民小组研究规划是否符合一户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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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售房商向贷款机构表达希望获得按揭贷款合作的意愿。 2. 贷款机构对售房商的开发项目、资质、信用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声誉、技术实力、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3. 借款人与售房商签署购房协议,并支付30%以上的购房款项(商业用房则需支付40%)。 4. 借款人持有购房协议、30%的购房收据、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向贷款机构申请按揭贷款,并在贷款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 5. 经过调查、审查和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机构代理办理登记和公证手续,将款项存入售房商账户,并通知借款人取合同和到售房商处办理购房手续。 6. 自借款人以后每月(每季)20日前,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每期应还款额,贷款机构会从借款人账户中自动扣收,到期全部结清。 7. 贷款机构代理缴纳契税、领取契证,并办理房地产权证及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收费按照各有关办理机关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收取任何代理费。借款人必须提供办理以上手续所需的一切材料。贷款归还后,贷款机构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借款人。
一、变更工作程序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二、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使用证三、需提交资料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A4纸)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3、申请书一份、一份4、登记表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1、《》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3、《》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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