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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措施及服务,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子系统。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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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是现代社会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人们根据他们各自的立场和目的给予这个概念以不同的解释。根据日本学者一番ク濑康子的解释,社会福利“是泛指解决有关‘福利’问题的各种社会方法和政策”。但是,仅仅作这样的解释是不足以帮助我们掌握社会福利的意义和价值的。因为,福利也涉及人们的主观感受和实际的生活状态,并且和各种社会事项相联系。介绍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现代社会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人们根据他们各自的立场和目的给予这个概念以不同的解释。根据日本学者一番ク濑康子的解释,社会福利“是泛指解决有关‘福利’问题的各种社会方法和政策”。但是,仅仅作这样的解释是不足以帮助我们掌握社会福利的意义和价值的。因为,福利也涉及人们的主观感受和实际的生活状态,并且和各种社会事项相联系。福利首先是同人的生活幸福相联系的概念。在英语里,“福利”是welfare,它是有well和fare两个词合成的,意思是“好的生活”。但是,什么是“好的生活”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它既可以指物质生活的安全、富裕和快乐,也可以是精神上、道德上的一种状态。社会福利还与社会政治相关联,既被看作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状态,又被看作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以,“福利不单单表现为心情等主观因素,而是作为一个人主动追求人间幸福生活权利的基础、机会和条件,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各种必要的努力”(一番ク濑康子)。从一般抽象的意义来说,福利就是能使人们生活幸福的各种条件。它既包括人的身体应得到的保护和照顾,也包括影响人的智力和精神自由发展的各种因素。而作为“社会福利”就更超出了个人的范畴,要求人们在“社会”的层面上来考虑和解决如何使人能够过一种“好的生活”。它涉及社会根据什么来帮助人们生活的幸福,需要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来保证他们生活的幸福。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高纲领。分类三分法 1.剩余性社会性福利与制度性社会福利 2.积极的社会福利与消极性的社会福利 3.公共福利与私人福利二分法 1.剩余性社会福利,财政福利,职业福利 2.制度性社会福利,工业成就--表现模式和制度再分配模式。单一分类综合性社会福利特点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类型按享受对象类别来划分,社会福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l)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2)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职业福利;(3)专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福利;(4)为婴幼儿、少年儿童提供的儿童福利;(5)为妇女提供的妇女福利;(6)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普遍性社会福利以普遍性为基础,体现普遍性社会原则,倾向于不加区别的给群体或某些社会群体的所有成员提供相同的福利待遇。优点:保障人群广泛防患于未然;操作简便行政成本低;促进社会整合降低社会矛盾;降低“贫困烙印”.缺点:福利开支巨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不利于经济领域的扩大再生产;效率和效果难以保证,会导致福利资源的浪费,可能造成福利依赖。选择性社会福利以选择性为基础,体现特殊社会关照原则,社会应首先关照社会特困人群。优点:提高社会政策行动效率,避免或降低福利资源的无效使用;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也能保证经济上的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降低普通人对福利的依赖;专门针对困难者的福利供给,可以收到较好的再分配效果。缺点:行政成本高;可能导致福利资源的无效使用,以及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被排除在外;较难避免“贫困烙印”现象,给受助者带来污名;操作复杂。形式社会福利一般包括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主要内容有: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见矫治社会工作)、(见感化教育)、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军人及其家属、贫困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家庭等。服务的形式有人力、物力、财力的帮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养、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个案服务、群体服务等。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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