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并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然是不正当的男女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但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应由其父母或者生父负责,非婚生子女本人是无过错的,不能把父母的错误转加在他们身上。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应该如何缴纳呢?下面就由新乡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及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的费用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来决定的,但是对于这类抚养费,婚姻法中也有着一些限制要求。对于非婚子女的成长,社会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区别对待,而且对于他们成长的费用,首先应该承担的是他们的父母,其实当地民政部门还需要时刻注意他们,帮助他们。
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根据收养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草案)》的说明(1991年6月21日)中认为,“捡拾弃婴后原则上应归民政机关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育,但单靠社会福利机构包揽下来是困难的,应该发挥社会的力量。为此《草案》规定,经当地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弃婴。”因此,在捡拾弃婴后,经当地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弃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1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