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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1、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2、省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3、符合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条件而因伤病申请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职工需要在伤情治疗相对稳定后,或者在停工留薪期满时,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进行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您在医疗终结期满后,由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残鉴定。单位不报的,您可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残鉴定。材料: 1、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三份); 2、申请评定残废等级的书面报告;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的证明; 5、当事人身份证(用B5纸复印); 6、指定医院的住院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检查(验)报告单、X光片、CT片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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