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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医疗终结期满后,由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残鉴定。单位不报的,您可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残鉴定。材料: 1、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三份); 2、申请评定残废等级的书面报告;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的证明; 5、当事人身份证(用B5纸复印); 6、指定医院的住院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检查(验)报告单、X光片、CT片等有关资料。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职工需要在伤情治疗相对稳定后,或者在停工留薪期满时,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进行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需要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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