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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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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现在很多集体企业在扩大规模的时候会占用到本村的土地,在签署赔偿协议的时候,要按照当地农村土地占用赔偿标准执行,一般来说,占用耕地的赔偿较多,每亩可以在三万元左右。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赔偿相对较少,可能不到一万元。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土地使用权被侵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构成犯罪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非法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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