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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是指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以及使用资金相关的活动,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是指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以及使用资金相关的活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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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类为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如今,中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因此,股票基金等高收益投资理财方式也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一些投资者甚至成立了私募基金。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没有限制,只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私募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数量。合伙基金和有限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合同基金和股份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讲座、报告、分析会和公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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