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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
1、投资标的不同: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但具有潜质的公司,投资期限较长。2、发行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非公开,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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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如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公司制: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2.信托制: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 3.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5.“公司+信托”模式:“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6.母基金: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
1.知情权(信息披露) 知情权是投资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投资者重要权利之一。知情权可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是帮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性的有效手段。通过行使知情权,投资者可以确认基金是否正常运营,及时发现问题,确定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和决策,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基金和投资者的自身利益。 2.监督权和建议权(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合伙企业法》对监督权和建议权仅给出原则性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因此,LP 应考虑在LPA中增加关于监督权和建议权的相关约定。如果LP本身是FOF基金或者是国资背景的企业,积极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可以使FOF基金的GP 免于被认定为未尽到信义义务,也可以使国资背景的出资人免于因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关权利而被追责。 3.获得收益的权利 如果说知情权是投资者所有权利的基础,那么获得收益就是投资者的终极目标。基金合同中应列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列明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以及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LPA)应列明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等。 4.不确定的权利-投决会(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LP是否有权参与投决会是市场上一直争论的话题。投决会顾名思义,指负责基金投资决策事项的议事机构,通常既包括对投资事项的决策,也包括对退出事项的决策,部分 LPA中还会赋予投决会一些经营管理的权限。投决会的构成以GP委派为主,但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出资比例较高的LP 也会向投决会委派委员,有的甚至对重大投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从国15资监管和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一定商业合理性,但仍然存在被认定为LP 执行合伙事务进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的可能。此外,市场上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出资比例较高的 LP,虽然不向投决会委派委员,但通过投决会审议前的事先同意或投决会审议通过后还需通过该LP同意的约定,同样存在上述风险。 5.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主要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法》本身对于LP 权利的约定相对简单,因此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为GP/ 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留出了足够的自行约定的空间。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约定权利将法定权利进一步细化,将原则性的法定权利变为具体且可执行的约定权利;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基金合同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对法定权利的补充,形成完整的商业和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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