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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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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基金,相当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封闭型的,上市时可以自由转让。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它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风险投资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所投资的企业尽快成熟,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基金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而收回资金,继续投向其它风险企业。目前世界上的风险投资基金大致可分为欧洲型和亚洲型两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的现代投资机制。对于风险企业而言,通过风险投资基金融资不仅没有债务负担,还可以得到专家的建议,扩大广告效应,加速上市进程。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通过专家管理和组合投资,降低了由于投资周期长而带来的行业风险,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得到有效的平衡,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稳定的资金供给。此外,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可以从基金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与成功的投资运作中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对冲基金(HedgeFd)又称套利基金或避险基金。对冲(Hedge)一词,原意指在赌博中为防止损失而采用两方下注的投机方法,因而把在金融市场既买又卖的投机基金称为对冲基金。美国的对冲基金是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期货和期权等交易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目前,美国至少有4200家对冲基金,资本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1.对冲基金的特点对冲基金的最大特点是进行贷款投机交易,亦即买空卖空。美国大约有85%的对冲基金进行贷款投机交易,在选准市场或项目后,即以数额并不多的资本作底,到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巨额贷款,然后倾注大量资金进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如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知情权(信息披露) 知情权是投资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投资者重要权利之一。知情权可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是帮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性的有效手段。通过行使知情权,投资者可以确认基金是否正常运营,及时发现问题,确定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和决策,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基金和投资者的自身利益。 2.监督权和建议权(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合伙企业法》对监督权和建议权仅给出原则性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因此,LP 应考虑在LPA中增加关于监督权和建议权的相关约定。如果LP本身是FOF基金或者是国资背景的企业,积极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可以使FOF基金的GP 免于被认定为未尽到信义义务,也可以使国资背景的出资人免于因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关权利而被追责。 3.获得收益的权利 如果说知情权是投资者所有权利的基础,那么获得收益就是投资者的终极目标。基金合同中应列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列明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以及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LPA)应列明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等。 4.不确定的权利-投决会(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LP是否有权参与投决会是市场上一直争论的话题。投决会顾名思义,指负责基金投资决策事项的议事机构,通常既包括对投资事项的决策,也包括对退出事项的决策,部分 LPA中还会赋予投决会一些经营管理的权限。投决会的构成以GP委派为主,但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出资比例较高的LP 也会向投决会委派委员,有的甚至对重大投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虽然从国15资监管和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一定商业合理性,但仍然存在被认定为LP 执行合伙事务进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的可能。此外,市场上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政府引导基金或者出资比例较高的 LP,虽然不向投决会委派委员,但通过投决会审议前的事先同意或投决会审议通过后还需通过该LP同意的约定,同样存在上述风险。 5.私募基金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主要通过合伙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法》本身对于LP 权利的约定相对简单,因此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为GP/ 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留出了足够的自行约定的空间。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约定权利将法定权利进一步细化,将原则性的法定权利变为具体且可执行的约定权利;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基金合同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对法定权利的补充,形成完整的商业和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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